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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7日早4时30分许,庆阳市环县四合原旅游开发办兴隆山祖师殿发生火灾,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17m2,火灾造成祖师殿屋顶全部坍塌,殿内明代壁画及物品全部损坏。该起火灾事故受到国家文物局的高度重视,在甘肃省文物局的监督指导下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环县消防大队主导开展火灾调查,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5.1.4条之规定,经委托兰州河陇文化遗产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87万元,文物部门认定为一起重大文物安全火灾事故。
祖师殿位于甘肃庆阳环县四合原旅游开发办四合原村兴隆山,始建于明代,2013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祖师殿坐北朝南,一层砖木结构,建筑高度局部6米,南北长14.7米,东西宽8米,内殿面积49.6 m2 ,外殿面积68 m2 。祖师殿东侧2.5米处为大佛殿,西侧0.68米处为观音菩萨殿,南侧3.76米处为山门,距山门东西1.12米处分别为钟楼和鼓楼。大佛殿、观音菩萨殿、山门、钟楼、鼓楼均为砖土结构,无过火痕迹。
火灾扑灭后,在庆阳市消防支队火灾调查工程师的指导下,县刑侦大队全力配合,消防大队迅速开展火灾现场勘验,对火灾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第一时间掌握了起火时的相关信息资料。环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早6时15分,根据兴隆山管委会等人员陈述,发现起火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早5:40左右,当时火势已呈现发展阶段。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4:30至5:00时。由于起火建筑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火灾影响大,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火灾事故调查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全面展开。
通过火灾现场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确定起火部位为祖师殿内殿西北部。主要依据如下:
1.建筑屋顶全部坍塌,东侧外墙由南向北6.6米处墙顶上部支梁柱部分残缺,烟熏痕迹明显;北墙上部由东向西3.3米到7.7米处墙上部残留碳化木柱,碳化程度由南向北依次减弱,东西均匀;西墙高0.27米由北向南底部0.15米到0.2米处PVC线槽北部碳化,南部完好。建筑南侧门上部横梁完全碳化,碳化程度西重东轻。
2.殿内东西墙壁、墙皮大面积脱落,过火程度呈东墙轻西墙重,西墙玻璃保护层脱落。祖师殿上部西侧横梁倾斜,北头落地,南头置于墙体上,北侧塑像像体前台台面上部有东西走向三根大椽,南北走向一根木椽均已碳化,相互叠加。紧靠塑像东侧有一立柱,严重碳化,上重下轻,东侧墙斜置一根碳化木椽,北端落地,南端置于东墙,东西两立柱均已碳化,呈上重下轻,西北重东南轻,均附着在东西两墙体上,墙体长1.1米、高1.3米、宽0.15米,呈直立状。两门柱之间门槛西部重东部轻,北重南轻。火灾现场俯瞰见图3所示。
3.距外殿内明柱北侧1米处并排树立四个门柱,均有不同程度碳化,呈西重东轻、北重南轻。门柱上方横梁碳化程度西重东轻、北重南轻。门柱下方自西向东有三个门槛,门槛碳化程度自西向东、从北向南依次减弱。外殿中央部位有2根带有塑像的立柱,立柱上端碳化明显,下部塑像部位过火明显,西柱塑像破损程度较东部塑像破坏程度严重,两柱上方横梁全部碳化,横梁碳化程度西重东轻、北重南轻。距该两柱北侧60厘米自西向东有竖立4根明柱,自西向东第1、3柱树立,第2、4倒塌,1、3柱炭化程度呈西重东轻、北重南轻。
4.紧靠祖师殿内殿北墙中央为祖师塑像,塑像前为敬台,敬台上方东西走向相互叠加三根横梁,横梁均已碳化,呈西重东轻状态,紧靠塑像东西两侧并靠北墙1米处分别竖立两根立柱,东侧立柱向西倾斜,碳化程度上重下轻、西重东轻,该立柱与东侧门柱上方架一横梁,碳化程度北重南轻、西重东轻。敬台上西部摆放木箱左上部全部燃烧,见图4所示。
1.外殿东门、中门、西门向北1×1米范围内坍塌土层中发现一个锁扣及六个合页,锁扣及合页均有过火痕迹,铁锁呈锁闭状,内侧为铁质拉杆,拉杆西端锁孔处残留缠绕状铁丝。中门锁扣外侧为铁质拉杆,拉杆东端锁孔处挂一明锁,明锁呈锁闭状,内侧锁扣锁孔处残留缠绕状钢筋,东门锁扣外侧锁孔处挂一明锁,明锁呈锁闭状,内侧锁孔无残留物。因此,可以排除人为放火因素。
2.发现起火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早5:40左右,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4:30至5:00时。祖师殿内无人员吸烟、点蜡、燃香行为。敬台上倒置一高21厘米圆形铜质灯碗,靠灯碗底部有一根长23厘米白色灯芯,灯芯保持完好无过火痕迹。因此,可以排除油灯引发火灾的可能。铜质灯见图6所示,白色灯芯见图7所示。
3.对祖师殿进行勘验时,共发现烧损的节能灯8盏,其中西北部烧损掉落的1盏节能灯中发现熔珠14颗,其余灯内未发现熔珠。对该节能灯附近收集的2编织袋残留物进行研磨、水洗、晾晒、筛选后,发现熔珠7颗。选取14颗熔珠中的6颗以每3颗为一组进行分组,分别编号为:1-1#、1-2#;选取7颗熔珠中的2颗为一组编号为:2-1#。将三组熔珠样品送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金相分析鉴定,鉴定结果三组样品均为电热(电弧)熔珠,见图8所示。鉴定结果证明:火灾发生时用电设备节能灯中有电流,建筑总电闸处于开通状态。将发现熔珠的节能灯与同厂家生产的同型号节能灯进行对比,发现该节能灯与正规产品大小、功率不一致。因此,不排除祖师殿西北角节能灯工作故障向外喷射电热(电弧)熔珠引燃易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1.环县兴隆山祖师殿建筑耐火等级低。建筑均为砖木结构,发生火灾后,火势沿殿内木质材料迅速蔓延,燃烧迅速。
2.灭火力量无法发挥效能。祖师殿距县城路途崎岖遥远,火灾发生后,县城现役消防力量行车近2小时后才到达现场,到达现场时起火建筑已全部过火烧毁。
3.当地灭火力量形同虚设。“千村万户”消防扶持行动开展以来,消防大队积极争取为当地配备手抬机动泵2个,3.5吨农用消防车1辆,为兴隆山祖师殿赠送灭火器30具,推动成立兼职消防队,并进行培训,但发生火灾时未能发挥效能。
4.兴隆山祖师殿工作人员均为临时雇佣人员,祖师殿主要看殿人员年龄已达80岁,这些人员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常识欠缺,体力、精力已无法适应工作职责。
5.消防安全主体职责落实不到位。当地工作人员未有效落实防火巡查制度,经询问当晚两名值班人员,一名当晚10点后回宿舍休息,一名当晚9点回四合原村家中休息,未及时发现火灾。日常防火巡查也流于形式,无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电气线路和用电灯具铺设在柱、梁、枋等可燃构件上,未增加安装漏电保护器、断路器等安全保护装置,用电灯具更换不注重质量,祖师殿建筑群内摄像监控设备处于瘫痪状态,文物管理员由当地一名雇佣非专业工作人员兼职,为火灾发生埋下了极大隐患。
(1)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单位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加强用火、用电管理,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加强技术防控,充分发挥消防安全人防、物防、技防效能,坚决杜绝类似火灾发生。
(2)在古建筑内敷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铺设,电气线路和用电灯具不能铺设在柱、梁、枋等可燃构件上,应当增加安装漏电保护器、断路器等安全保护装置,电气线路和设备选用高质量合格产品,要对电气线路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和设备,排除故障和隐患。
(3)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单位及当地兼职消防队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组织,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定期开展灭火应急演练,熟练现有装备器材,全面提高文物古建筑预防火灾和抗御能力。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发生火灾,建筑物过火面积510㎡,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1.78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2013年4月15日,在襄阳市成立了省政府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等单位参加,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襄阳市前进路158号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 (以下简称“迅驰网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的吊顶内因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电线的绝缘层等可燃物发生缓慢燃烧,烟气通过吊顶内的孔洞向迅驰网吧西侧各房间蔓延。上网人员高*分别于5时50分许、6时07分许在北侧的卫生间、收银台闻到了塑料燃烧的味道,卫生间内的味道较重,但未看到烟、火,离开迅驰网吧时也没有发现异常。因包房内无人,火情一直没有被发现。6时41分许,火先从包房的东南角突破,引燃其下方的沙发、布帘等物品。6时42分至44分有39人陆续从北侧大门离开迅驰网吧,期间无人报警,也无人呼喊。6时46分许,二层最后逃生的一名上网人员从窗口跳出,此时大厅屋顶彩钢板内的聚苯乙烯泡沫板被引燃,东、西两侧的窗口及北侧的通风口冒出大量浓烟。6时47分,正在一层餐厅上班的服务员庹**看到二层迅驰网吧浓烟滚滚,东侧的彩钢板顶棚在燃烧,即拨打119电话报警。火灾迅速蔓延并形成大面积立体燃烧。火灾导致在酒店住宿或娱乐的人员共14人死亡(其中,3人跳楼当场死亡,7人窒息死亡,4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47人受伤,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设施严重受损。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特勤一中队、樊东中队、樊西中队、襄城中队、特勤二中队、襄州中队共6个消防中队、1个战勤保障大队,16台消防车、126名官兵到场灭火救人。6时57分,第一台消防车到场后发现,二楼迅驰网吧全部处于猛烈燃烧状态,火势已从西侧4个窗口向外翻卷,三楼以上多间客房浓烟向外翻滚,4间客房、走廊及四楼、五楼部分走廊出现明火,整栋建筑内部已充满浓烟,各楼层房间窗口均有被困人员呼救。根据火场情况,现场指挥员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步展开、内攻与外攻结合”的技战术措施,利用拉梯与挂钩梯联用方式在北面和东面开辟3个救生通道从外部窗口救人,通过西侧、东侧和东南角3部楼梯深入内部疏散、搜寻被困人员,利用云梯车在南侧直接靠近窗口救人,前后开辟7个救生通道,从火场中营救被困人员40人,疏散被困人员28人。同时,在东、南、西、北四个方向铺设6条水带干线门水炮,深入建筑内部强攻近战,全力控制火势,阻止火势蔓延。8时48分,明火基本扑灭。9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迅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襄阳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周密细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整改安全隐患。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消防局派员到现场指导督办。襄阳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应急救援工作。
襄阳市政府迅速成立由市区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指挥部,组织对伤者进行全力抢救,对死者家属采取“一对一”包保的工作方式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襄阳市前进路158号共有三栋楼房,属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起火建筑为其中一栋靠西北边呈“L”形的建筑。该建筑东面为停车场,南面为居民楼及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香榭楼,西面临前进路,北面为泰然新城小区。“L”形建筑的长边靠西,短边靠北,开口向东南。该建筑主体为五层,局部六层,建筑高度19.8米,占地面积947㎡,建筑面积4044㎡,砖混结构,二级耐火等级。起火建筑的“L”形长边一层为8间临街商铺及酒店大堂,二层为网吧、娱乐室、办公室、仓库、配电室,三至六层为酒店客房;“L”形短边一、二层为食尚坊餐厅,三至五层为酒店客房。
该建筑所有权人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由其下属的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四公司”)负责管理。2008年10月,中铁七局四公司将其出租给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旅馆业经营,开设一景城市花园酒店。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但要求酒店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合同约定房屋不能转租,对于消防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在酒店装修改造中,新增消防设施皆由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安装。
2009年12月,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将“部分房屋”转租给徐*开网吧。配电、消防、给排水等有关设施按当时状况一并租赁给网吧使用,但同样要求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并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襄樊市有关规定。合同中租赁的具体范围未明确,只用“部分房屋”代替,而网吧在L型长边的一层屋顶平台上搭建的第二层大厅(实测面积205㎡)未明确租赁、改建、使用关系及管理责任。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广播、声光报警器、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配置了32具应急照明灯,28具疏散指示标志,80具4KG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消防供水由12m3的屋顶水箱、160m3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组成,消防水泵包括消火栓泵和消防喷淋泵各2台(分别为一主一备)。2009年12月2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事故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处于手动状态。
网吧未与酒店一起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仅配置了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2010年2月8日,樊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核发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6月8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办理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工 商 注 册 号 为4206******43017,住所为襄阳市前进路与三元路交汇处,成立时注册资金200万元,由刘*和李**按60%、40%的比例共同出资,法定代表人为刘*。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票务代理、酒店管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咨询服务。2011年12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不变。该公司下设3个酒店,分别是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即受灾酒店)、一景快捷酒店和一景假日酒店。公司章程明确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股东、监事李**负责日常业务运作。
一景城市花园酒店于2010年6月13日在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注册号4206******74056,营业场所为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58号,负责人为刘*。经营范围为住宿、公共浴池、中型餐馆餐饮服务。酒店为外廊式建筑,共有客房58间,其中三至五层各有18间,六层有4间。走道和客房的地面铺有地毯,墙面均贴墙纸,顶部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吊顶内相互连通。客房均为木质房门,电视机背景墙的墙面有部分木质装修材料,每间房内均有铝合金玻璃窗。走道的外墙上装有铝合金玻璃窗,“L”形短边(北)的房间外墙窗户安装有不可开启的金属防盗网。
“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由“阿炳网吧”变更而来。2009年4月10日,经原襄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为其核发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42F****90,单位名称由“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上网服务,核准的电脑台数为100台(发生事故时该网吧共有电脑148台)。2010年3月29日,徐*在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登记注册,办理个人独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4206******02008,企业住所为樊城区前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日常管理工作由店长负责,发生事故时店长为彭*。迅驰网吧总建筑面积为396.74㎡,分为大厅区和包厢区,中间以走道分隔。大厅区在走道东侧,是在二楼露天平台上搭建的违法建筑,采用钢架搭建,建筑面积205平方米,屋顶为彩钢夹芯板,大厅东侧为玻璃外墙并装有窗帘。包厢区在走道西侧,为砖混结构,内设包房、2间竞技场、机房和卡座,均未设门。其中包房被走道和隔墙分为南、北、东、西四个部分,分别为东南侧的包一、西南侧的包二、西北侧的包三、东北侧的休息区,入口设在休息区;隔断采用轻钢龙骨、双面贴石膏板。经调查,迅驰网吧为24小时营业。
中铁七局四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4201******03431,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注册资本为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经营范围为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公用、管道、桥梁、隧道、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机械及场地租赁。作为火灾房屋的管理方,日常管理工作实际由下属部门襄阳劳务中心承担。
经过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原因引起火灾,认定火灾原因为:二层网迅驰吧包房区东南侧包房一,即包房区南墙往北0至3.5米、东面玻璃隔墙往西0至3米范围的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固定消防设施作用未发挥;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不力。
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刘*,股东、监事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迅驰网吧消防安全制度、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失;违法搭建网吧大厅、违规使用装修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对员工培训和日常管理不到位。
迅驰网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徐*、合伙人陈*、时任店长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当班网管程*、收银员李*在事故发生时既未组织疏散,又未报警,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中铁七局四公司未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及时有效阻止一景酒店的转租和违法搭建行为,资产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中铁七局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熊**,劳务中心主任李**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办理迅驰网吧变更登记时(“阿炳网吧”变更为“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未发现并制止违规交易行为;违规为迅驰网吧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未及时纠正;对迅驰网吧日常监管不到位。
(2)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内部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法定代表人、名称、营业场所变更档案资料缺失。
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范**、副支队长陈*,借调到该支队工作的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甘*、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陈**,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副局长向**,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开业前的消防验收把关不严,违规许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监管不到位,对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档案管理混乱,迅驰网吧消防验收档案缺失。
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时任大队教导员严**,时任副大队长钟**,时任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长、大队消防监督员陈**,时任大队正连职参谋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大队长刘**,现任大队长潘*,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迅驰网吧违法搭建行为未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执法监管不到位。
襄阳市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该局机动中队中队长雷**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副局长郭**、法规科工作人员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刘*,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2.李**,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监事。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3.徐*,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4.陈*,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合伙人。2013年4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5.彭*,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店长。2013年4月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6.程*,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网管员。2013年4月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7.李*,襄阳迅驰星空网络会所收银员。2013年4月2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由樊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8.雷**,男,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动中队中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9.严**,男,党员,2011年4月转业(副团职,自主择业)。2007年6月至2011年4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政治教导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0.王*,男,党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漳中队政治指导员。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在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工作。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1.范**,男,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2.凌*,男,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以后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13.熊**,男,党员,中铁中产置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李**,男,党员,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中心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甘*,男,党员,襄阳市体育运动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4月至2010年元月抽调到原襄樊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6.杭*,男,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工作人员。2007年8月至2011年12月,在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原城管中队工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郭**,男,党员,樊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8.陈*,男,民革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9.周**,男,党员,襄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向**,男,党员,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李**,男,党员,2012年6月至今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陈**,男,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襄阳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5月至2013年4月任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钟**,男,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给予撤销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大队长职务,撤销大队党委委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24.陈**,男,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副处长(正营职),转业待分配。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任襄阳市消防支队司令部轮训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潘*,男,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副团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6.刘**,男,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政治委员(副团职),转业待分配。2006年9月至2010年12月任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陈*,男,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区大队副营职参谋、消防监督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8.陈*,男,党员,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樊城大队副连职参谋、消防监督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省政府同意:给予28名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责成襄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责成襄阳市政府对樊城区政府、襄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成省消防总队对襄阳市消防支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由省安监局对一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景城市花园酒店、迅驰网吧和中铁七局四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提高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基础;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管,推进全省消防安全健康发展。